1、 什么是利用他人的危险订立的合同
利用对方的危险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利用对方的危机,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合同,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人身危险订立的合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演员利用对方的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条件。另一方出于无奈,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签订了一份合同。
2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的。行为人不知道对方的危险情况,与对方订立合同。客观上,一方当事人的危险情况促进了合同的成立。这种合同不能视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危险而订立的合同。比如,李某家有个病人急需用钱,提出要把房子低价卖给王某。因为这是李某的报价,不能以乘人之危为理由变更或解除合同。
3一方当事人情况危急,如遭遇自然灾害严重危难或濒临破产,急需救助。“危机”除了经济困难或某些紧急需要外,还包括个人及其家庭的生命危险和健康恶化。
4利用他人的危险订立合同,一般是为了获取超额利益。这种利益被称为“不当利益”。这种不正当利益是在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这种情况也可以表现为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失。虽然利用他人危险订立合同的行为人的目的是获取超额利益,但在认定利用他人危险订立合同时,并不以获得过多利益为条件。
2、 利用他人危险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根据《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即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任何一方都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对方暂时的困境,迫使对方接受自己的意见,伤害他人,造福自己。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受害方可以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利用对方当事人的危险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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