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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22 21:50    全国服务热线:13962666688

1、 如何确定要约的生效时间

《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承诺按照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时生效。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承诺的效力是指承诺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承诺生效后,意味着合同成立,这对合同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承诺生效的时间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双方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其次,承诺生效的地点是合同成立的地点,这是合同纠纷案件中确定法院管辖权的主要依据。

一般而言,承诺的生效时间是到达原则,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是,如果未经通知而按照贸易惯例作出承诺,则承诺将在行为发生时生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何理解和把握“交易习惯”。交易习惯是指在长期交易中逐渐形成的交易行为,这种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

2、 合同报价的有效要求

(1)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所谓具体确定,是指要约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使受要约人能够在阅读合同后决定是否同意合同并作出承诺。

(2)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受要约人才能理解要约的内容,并决定是否接受要约。

(3) 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所谓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求要约包含他希望与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并已决定这样做的意图。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交付价目表、拍卖公告和招股说明书不能视为要约。

(4)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作出。一般来说,要约应当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特定人作出。而具体的不限于一个,也有几个,但必须确定。要约应向特定的人提出,但也有例外。例如,一则广告,因为它不是发给特定的人的,所以它不是要约,而是合同建议,也被称为要约邀请。希望别人看到广告后会向他出价,但悬赏广告就是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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