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垄断货物或者其他限制性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准文件的严重行为,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这是本罪主观方面的两个主要内容。行为人不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但因不懂法律、法规的,不以本罪论处,由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活动。本条第4款的适用离不开这一基本前提。因此,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某一危害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这种行为是一种操作行为。虽然“经营”一词在语言学上并不指经济活动,但泛指“计划与管理”与“计划与组织”。但是,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所规定的非法经营,应当将“经营”一词理解为经济领域的经营活动,即应当理解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包括工商活动、商业活动,服务、运输和其他商业活动。需要强调的是,“经营”的目的是牟利,这是非法经营罪作为经济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所谓的经营活动,如果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公益或者慈善为目的,即使某些方面的行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也应当排除在本罪之外。
(2) 操作是非法的。所谓违法,是指违反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国务院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它通常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或者限制某项经营活动的,该项经营活动不属于非法经营。比如,在国家立法机关、国务院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私自经营IP电话之前,私自经营IP电话不应被视为非法经营活动。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政府发布的行政法规或者其他文件的有关规定,超过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的,不能作为认定非法经营的法律依据。
(3) 非法经营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以市场秩序为犯罪对象,一方面说明非法经营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罪,个人犯罪客体与同类犯罪客体的重叠,也印证了该罪的规定是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的“包底”。所谓市场秩序,包括市场准入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这三种秩序都有可能成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对象。但是,并不是所有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都能构成成本罪,只有情节严重的才可以构成成本犯罪。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其所谓“情节严重”首先要考虑经济衡量标准。例如:1。业务量很大。销售金额巨大。利润额大。给合法经营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等。此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人员生命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也可视为情节严重。例如,一些非法出版物、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等行为都可能导致上述情况。由于情节严重与否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宜由司法解释作出统一而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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