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丁华律师网站!(个人网站)

昆山律师

丁华律师团队

服务热线:

13962666688

联系我们
丁华律师 13962666688 客服电话:13962666688 QQ:443222 地址: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1288号万象汇商业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中心 >

婚姻家庭纠纷

发布时间:2021-09-25 13:34    全国服务热线:13962666688

新婚姻法对离婚财产的分割作了详细规定,这是江苏平谦律师事务所的一个简单分析。希望您在了解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后,能够了解如何分割离婚财产,从而能够很好地处理好自己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一、新婚姻法规定,房地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如何分割财产?律师解释说,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确定夫妻婚前婚后购买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分割。

二、在新婚姻法中,婚内赠与房屋的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将不动产赠与另一方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礼物属于不产生效果的礼物,也就是说,房子是送给你娶你的。不存在所有权转让。你可以随时回去。因此,如果有人要捐赠不动产,应先转让所有权。

三、在新婚姻法中,父母一方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婚后父母一方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出资人子女一方的赠与,不动产应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上海离婚律师提醒我们,此时即使房子是父母婚后购买的,如果产权登记在投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离婚时也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会分割。

四、在新婚姻法中,当双方父母共同支付房屋款时,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双方父母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地产按其各自的父母出资份额确认为双方共有。也就是说,父母支付的是父母给孩子的礼物,对方无权分割。

五、新婚姻法规定,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夫妻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的,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的姓名、房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办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一方,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产权登记方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婚后共同还贷的借款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此时,对于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夫妻婚后共同还贷,房屋也属于离婚时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以上是我律师在新婚姻法中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清单,这是对离婚财产分割法的分析。其实,离婚财产分割只涉及具体问题,这对你有用。尤其是对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离婚房地产如何分割的详细分析,或许对您更有帮助。

提醒您,具体情况还需要分析。如果你真的有这方面的需求,你应该选择找我们律师事务所帮你打官司。

昆山律师声明

昆山律师事务所发表的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依据作者个人对法律、案例以及结合自身经验而形成,不对其准确性做完全的保证。任何仅仅依照本文章内容而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昆山律师事务所原创作品,转载须经本站作者本人同意。不允许通过复制等方式全部或部分的方式于其他网站或微信账号中的再次发表。 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昆山律师事务所发表或转载的文章,非商业用途,仅供网友和同学学习讨论使用。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侵犯了您的版权或其它合法权利,请与本站联系,本站将及时删除侵权的相关文章、图片及其它信息。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劳动纠纷

24小时服务热线

13962666688

地址: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1288号万象汇商业中心 客服热线:13962666688 联系人:丁华律师

昆山律师,昆山律师所,昆山法律咨询热线,昆山律师免费咨询,昆山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

Copyright © 2021 律师网站 版权所有:丁华律师  盗版必究

友情链接:昆山律师 昆山律师 昆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