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防止工程拖欠
根据示范合同同一条款第24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承包人可以在约定的预付期限届满后7日内向发包人发出催交通知。发包人收到付款后仍不付款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发包人应当自约定的付款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建设部、财政部于2004年10月20日发布实施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预付款的支付比例、方式和违约处理。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结合上述规定的规定,在签订合同时与发包人协商一致,约定上述内容,以便于在履行中操作。
在实践中,工程进度款的有效收回有赖于合同签订时进度款的支付,并结合中间结算的详细约定和具体的履约措施,才能起到有效的回收效果。具体而言,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工程对象的不同性质和状态,采用不同的工程进度款结算和支付方式。在结算方式上,不仅工程款可以分阶段、分阶段结算,也可以分分部、分项、单位工程结算,或根据形象进度进行节点结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付款方式、付款条件、付款比例或金额、逾期付款、不付款或少付款的违约行为等,应在合同责任书中明确规定,承包人应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及时报送结算资料,依法和合同约定向发包人追偿中间结算款、分项工程结算款等款项,或及时确认工程欠款债权,从而为采取法律措施打下基础和提供依据。只有重视中间结算和催款,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或缩短长时间、大额结余的风险。
为了达到拖延工程款支付的目的,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结算单,导致工程造价长期无法确认的现象。面对这种情况,承包人往往感到更加困难。承包商有幸在合理的长时间内确认结算。如果发包人恶意拖延,费用的确认将遥遥无期,迫使承包人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手段解决,承包人的利益在这一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对此类风险的防范和应对应以合同签订时的防范为重点。在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不仅要在结算方式上与业主协商,而且要在结算方式上与业主协商。如合同中规定,发包人应结合通用条款、《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到结算单,逾期不答复或者不予确认的《建设工程结算暂行办法》视为认可(根据人民法院年月日实施的《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2005年1月1日生效)。如发生争议,在约定期限内难以确认的,约定由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委托双方签订合同,由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时审核。通过上述约定,应该说,用人单位恶意拖延结算可以起到一定的制约和制约作用。这种事先设防的方式,比事后想办法弥补和解决问题更容易,也更省力。
2、 论追缴欠款的时效
他们大多拖欠了相当长的时间,甚至超过两年,有的甚至长达十年。对于逾期时间过长的工程款,承包人往往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或担心影响与施工方的关系而错过诉讼时效。这里有一些方法。
1录音方法:有一个项目拖欠了10年几十万元。施工方按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采取电话录音、录像等方式取得时间中断的视听证据。催缴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对方所欠债务的数额;二是施工方一直主张债权的时候;三是何时偿还欠款。
2银行转账法:如果业主拖欠工程款几十万元,多年来,业主以各种借口不还,也没有做对账记录,导致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为了取得证据,施工方可以确定,施工方应首先派人去另一方清偿债务,另一方应尽其所能支付,但不收金,并要求从银行取汇票,并尽一切可能恢复行动。
3协商对账方式:双方签署的联系人名单和声明是清偿债务的有效证据。故意求偿法:如果欠款金额为4万,已超过两年的时效。施工方以特快专递给业主,故意要求还清欠款8万元。有时债务人觉得冤枉,只承认其中4万元。这样的答复是施工方打赢官司的证据。
以上就是如何防止工程拖欠和及时收回工程款。俗话说,防患于未然,这也是拖欠工程款的道理。如果能做到有效预防,债务纠纷就不会频繁发生,也不会被绳之以法。关于如何预防它们的介绍非常清楚。你应该注意如何在拖欠后维权。工程拖欠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违约行为开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由一定的维权行为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可以重新计算。因此,可以采取书面发函、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补充发包方或签订还款协议等措施,中断诉讼时效,然后尽快找律师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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