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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网上咨询

发布时间:2021-09-22 21:50    全国服务热线:13962666688

我国公安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双重职能,既有行政职能,又有司法职能,即依法承担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因此,公安机关在调解刑事案件中采取的拘留、查封、冻结、没收财产、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在行政诉讼中是不可诉的。因刑事侦查或者程序违法,侵犯有关人员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司法赔偿予以解决,不应当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同时,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刑事案件引起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保证刑事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它与行政法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属于同一性质。将刑事侦查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可以避免行政诉讼对刑事侦查的干扰,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符合行政诉讼的宗旨。《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说明这类措施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的范围。

侦查是公安机关在侦查中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治安管理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单方面行为,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行政程序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是合法的”,因此,公安侦察行为的行政可诉性不言而喻。

防御的类型和方式。刑事辩护一般分为正当防卫、委托防卫和指定防卫。所谓正当防卫,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自己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正当防卫是一种非常有效和常用的防卫方法。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对方自行辩护。这里的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与正当防卫相比,委托辩护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而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辩护方式。指定辩护,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而不委托辩护人。

第三,防卫人和防卫人的范围。在刑事诉讼中,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外,其他人也可以行使辩护权,即辩护人。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辩护人制度的建立,弥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能力的缺陷,弥补了国家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护的不足,促进了诉讼公正的实现,在社会上起到了示范作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我国辩护人的范围比较广,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监护人和被告人的亲友担任辩护人,依照法律被剥夺人身自由的除外。

第四,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为了保证辩护人能够充分履行辩护职能和履行辩护义务,法律赋予了辩护人一系列诉讼权利。主要包括:独立辩护权、阅卷权、会见交流权、调查取证权、取得司法文书权、收到通知权、质询权、辩论权、起诉权、拒绝权等权利。辩护人在享有上诉权的同时,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恪守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密义务;合法执业义务;遵守法院规则的义务;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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