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大量关于利益冲突的规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代理同一案件的当事人,不得代理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七条还规定,“律师不得为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代理,也不得为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担任代理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还规定:“律师不得代理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不得代理自己或者其近亲属的利益冲突法律事务”等。
笔者认为,无论是诉讼还是非诉讼,许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都会遇到利益冲突问题。一旦利益冲突发生,代理就不能继续下去。但不能代理,则肯定不能收取律师费,从而导致自身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况。
例如,作者本人最近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当作为非诉讼业务时,相对人的常年法律顾问实际上是作者工作的律师事务所。
所谓利益冲突,就是指这起非诉讼案件没有正常的代理机构。虽然会以其他方式处理,但难免一方面会遭受利益损失,另一方面又会凭空增加很多工作和麻烦。
利益冲突成立后,不仅是律师担任职务,而且是委托人以后委托,因为委托人通常不能委托自己感兴趣的律师。请过律师的朋友应该知道,虽然现在有很多律师,但要聘请一位合适的律师并不容易。
但上述相关规定只考虑了委托人和前期委托律师的利益,而选择性地忽视了后受托人和后受托律师的利益,这显然是不完整和不完整的。在正常情况下,立法者应当平等、公正地考虑各方的合法利益。
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利益冲突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作为后来的受托当事人和律师,他们只能选择接受。后受委托人放弃委托,或者后受委托律师拒绝接受委托的。
只要客观地、切实地保护所有当事人的利益,就应该首先切实地保护他们的利益。然而,现行的利益冲突处理规则在利益保护方面显然存在缺陷。他们只关心保护受托人的利益,而忽视后受托人的利益。作为一名律师,也有同样的情况,即后来委托的律师的利益也被选择性地忽视了。
因此,现有的处理利益冲突的规则显然有失偏颇。它们确实有效地保护了前委托人和前律师的利益,但没有保护后委托人和后委托律师的利益,涉嫌不公平、不公平。
我们只能希望,这种不公平、公正的利益冲突处理规则,在今后得到修改和完善,让公平正义闪耀、温暖、关爱每一个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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