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重大的司法改革。实现控辩双方以审判为中心的平等对抗,保障辩护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广大刑事辩护律师要锐意进取,以优质的刑事辩护和法律服务维护公平正义,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和安全感贡献法治智慧和力量。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建立律师专属辩护制度,完善死刑复核案件指定辩护制度,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重大的司法改革。实现控辩双方以审判为中心的平等对抗,保障辩护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意见》致力于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促进律师辩护规模的扩大和质量的提高,使公平正义更加通达和明智,公共法律服务更加温馨。
目前,人民法院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是否需要指定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在司法实践中,在刑事诉讼中决定被告人生死的最后一个关键环节,确实有一些被告人因各种原因无法获得律师辩护。”《意见》提出:“完善死刑复核案件指定辩护制度”。旨在努力填补制度空白,加大财政投入,确保所有被告人在死刑复核过程中都能获得律师辩护,这显然有助于确保控辩平衡,保护人权,更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是刑事诉讼的生命线。”《意见》提出:“探索建立律师专属辩护制度”。这符合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提高律师辩护质量的现实需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聘请三人担任辩护人:一是律师,二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朋友。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亲友对法律法规不熟悉,缺乏代理辩护的经验,无法实现“有效辩护”。更令人担忧的是,虽然有些人不是律师,但他们以“亲友”的名义参与辩护。不仅辩护质量得不到保障,甚至为了自身利益,他们利用纠结、猜测、施压等不正当手段影响依法办案。其实,亲友之所以被列为立法辩护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被告人请不起律师。现在,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和律师辩护全覆盖审判的推进,探索建立律师专属辩护制度自然成为必然。预计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将积极探索建立律师专属辩护制度,乘势而上,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刑事辩护律师规范化管理,推进职业作风和纪律作风建设,通过采取职业培训等措施,提高律师的辩护能力和水平,增强律师行业的公信力和公信力。
可以预期,随着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化,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率将得到极大提高。广大刑事辩护律师将锐意进取,以优质的刑事辩护和法律服务维护公平正义,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和安全感贡献法治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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