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的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被告人享有无任何先决条件的辩护权,不受但书的限制。这表明:
1辩护权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被告有辩护权,这与被告能否聘请辩护人为自己辩护不同。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但后者只是前者的派生,不能概括前者的全部。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才能要求辩护人辩护,但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没有辩护权。事实上,任何人在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时,从一开始就有权进行辩护。在侦查阶段,他可以自己行使这项权利。侦查机关也有义务保障他们行使抗辩权。在调查案件时,他们应该认真听取他们的辩护和解释。
2辩护权不受被告人是否有罪和犯罪严重程度的限制。无论被告是否有罪,被告都享有平等的辩护权。对于那些被指控犯有重罪并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要依法充分保护他们的辩护权,防止错案和无法挽回的损失。因为被告人有罪、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限制和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这违背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的原则。
3辩护权不受案件调查的限制。无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准确、充分,被告人都有依法辩护的权利。即使犯罪分子当场被抓获并有赃物,其辩护权也不应受到限制。被告人辩护不仅是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不能根据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的需要来决定是否选择。辩护作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必须得到保障。再者,案件清楚并不意味着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也不意味着对被告有利的各种因素都得到了充分考虑。因此,被告人的辩护权并不丧失其意义。
4辩护权不受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限制。无论被告人认罪还是认罪,都不能作为限制其辩护权的理由。无论被告人是否认罪,都有权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和理由为自己辩护。应当通过辩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认有罪或者重大犯罪的辩护不能作为抵抗行为加以限制。定罪后,可以作为量刑的一个因素,而不应作为限制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理由。
5抗辩权的行使不受抗辩事由的限制。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必须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节。平等的辩护权并不意味着他们有相同的辩护理由。权利的享有与行使与实际抗辩事由数有两个不同的概念。而且,只有在被告充分行使了辩护权之后,才能知道其原因。因此,不能以被告没有辩护为由限制或忽视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
2、 司法机关有义务保护被告人辩护权的原则
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是以义务主体承担相应的保障权利实现的义务为基础的。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保护被告人辩护权的义务是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方面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司法办案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主动告知被告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
2司法工作人员对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方式不应严格。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任何形式,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可以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他人辩护;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提出,也可以在审判过程中提出。只要符合法律要求,司法人员就应该允许;
3审判人员必须听取被告人的辩护、反证或者上诉,认真采纳被告人合理的辩护意见;
4审判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限制或者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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