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加入债务的概念是什么
所谓债务连带,又称债务承诺共存,是指原债务人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原既有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分担债务。
2、 债务合并的法律效力
1对债权人的影响。根据以上对债权债务性质的分析,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存在着两种相互依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法律效力是为了进一步保护债权。因此,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
另一方面,两种债务相互排斥,债权人只有一种债权。因此,第三人和原债务人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债权消灭。如果债权人以自己的行为免除原债务人的债务,是否意味着可以同时免除第三人的债务?相反,如果免除了第三人的债务,原债务人是否可以免除呢?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虽然债务的增加不同于担保的从属义务,但原始债务仍然是新债务的基础,第三人所表达的意图旨在消灭原有债务。如果原有债务被消灭,新的债务也应该被消除。因此,如果债权人解除原债务人的债务,第三人也应得到相应的免除。相反,由于第三人的加入行为是原债务履行的保证,第三人的义务没有相应的对价。债权人解除第三人债务,并不意味着原债务的解除。
2对原债务人的影响。第三人履行承诺仅为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原债务人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对债权人仍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并对债权人享有合理的抗辩权。如果第三方同意债务人按照第九十一条的约定履行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则应按照第三人的约定履行,应当征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不得牟利。合同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原批准机关的规定批准合同。但是,除法律或原合同另有规定外,认为第三人加入必须经原债务人同意。笔者认为,该条款不适用于债务合并的情形。由于债务连带是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承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没有约定。因此,上述条款规定的合同当事人不得将其义务或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此外,第三人的行为在入债过程中不会给债务人增加任何负担,这纯粹是对债务人有利的。因此,无需债务人同意。
3对第三方的效力。第三人加入后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债务。第三人可以对债权人行使原债务人的抗辩权。原债务被认定为无效、变更或者撤销的,第三人可以据此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但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抗辩除外。对于第三人承担债务的范围,笔者认为,在第三人承担债务时,应限定债务的内容,包括次级债务和相应的利息。由于第三人的参与没有对价,是一种自愿履行,因此笔者认为,除第三人明确表示承担外,实现债权的成本和违约金不能由第三人承担。
4对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关系的影响。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与债权人并列承担清偿责任。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平行清偿方式没有明确规定,而且这种责任是最接近连带责任的,不分份额和顺序,笔者认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清偿后,应当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出发,赋予第三人向原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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