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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22 21:50    全国服务热线:13962666688

判断行为人是否未取得公有(国有)财产或者非国有单位财产的实际控制权或者所有权的标准,取决于该公共(国有)财产是否被行为人非法占有或者非法取得。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实现了贪污罪的故意内容,是否达到了主观预期,是否形成了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的相互一致性。对于一般的贪污未遂,如果是轻微犯罪,不需要处罚或者有其他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一般来说,贪污未遂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以贪污罪论处:

贪污数额巨大

 共同贪污罪的认定

所谓共同腐败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实施的腐败犯罪。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行为人必须是两人以上(含两人);二是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产或者非国有单位财产的行为;三是行为人有共同贪污的意图;四是,共同故意支配下,共同腐败犯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第五,共同腐败行为是共同犯罪的结果。也就是说,腐败总量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的结果。

除以下问题外,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腐败共犯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就腐败共犯的构成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由国家工作人员组成的腐败共犯;二是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托的人员构成的腐败共犯,管理和管理国有财产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三是由上述两类人员组成的腐败共犯;四是,与上述一、二类人员勾结第五类是由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公务员构成的贪污犯罪共犯;六是由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公务员和非国有单位人员组成的腐败共犯。

2共同腐败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或者非国有单位的财产。深圳南山法律顾问律师深圳南山法律顾问律师电话

 经济合同活动中贪污罪的认定

经济合同是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一种重要的管理模式。就其类型而言,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经营权型合同,即发包人由经营管理向监督管理转变,发包人委托承包人直接经营管理合同标的。其特点是承包物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即发包人仍对承包物拥有所有权,承包物的使用权属于承包人。二是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和承包人围绕劳动报酬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以承包人实现合同约定的最终生产经营成果指标为分配依据,从而使承包人享有更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承担更大的生产经营责任。其特点是:承包商接触和使用生产资料的过程是一种生产过程,而不是一种管理和经营活动。同时,承包商无权管理和处置所接触和使用的生产资料。因此,根据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经营权类合同中的承包人才有可能贪污、贪污、盗窃、欺骗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发包人的财产,因此,在认定经济承包活动中的腐败犯罪时,首先要确定合同是否属于经营权类型。然后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正确认定承包人是否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根据1995年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经济类型划分暂行规定》,我国经济类型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股份制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和洪泛港澳台投资经济。就承包权而言,法律并不限制它。因此,作为上述七种经济类型的相应单位和组织,都可以成为用人单位。

承包人作为一种特殊的受托人,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人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接受国有经济单位或者国有经济组织的委托或者委派,直接在承包单位从事承包活动或者从事公共事务的;二是合同的内容或者责任是以财产负责的国有经营活动。因此,就用人单位而言,必须是国有经济单位、组织或者非国有单位。包括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经济实体、非国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只有当发包人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非国有单位时,承包人才能成为腐败犯罪的主体,因此,发包人的经济性质不影响承包人成为腐败犯罪主体。

承包人的腐败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单位资格。可以是独立完整的国有或非国有公司、企业,也可以是国有或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组织中的某个经济实体部门;可以是承包时已经存在的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承包时不存在的经济组织,但发包人提供生产资料、资金等经营条件,承包人应是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经济组织。

判断合同是真合同还是假合同,关键是看发包人是否向承包人提供了依法成立的经济实体或者合法的生产资料、资金等经营条件。具体来说,承包时已有的承包对象,是否属于依法设立的经济实体;承包时不存在的承包对象,发包人是否向承包人提供了合法的生产资料、资金等经营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人是否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取决于承包人取得承包权的方式,从而确定承包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下列承包人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腐败犯罪的主体:一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承包人;二是国有公司的承包人,直接承包本公司、单位的经济实体的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第三,国有公众公司:由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指定,但由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经济实体承包的承包人。

2承包人侵害的财产是国有财产还是承包的非国有单位的财产,应当正确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才能成为拟任国家工作人员和贪污罪的真正主体。一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或者委派;二是委托事项仅限于单位财产的国有财产或者承包的非国有经营活动。因此,承包人的责任在于管理国有财产或者非国有单位的承包财产。因此,承包人接受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或者委托的,承包人不能因为委托人、委托人属于非国有单位,不从事国有资产管理或者承包的非国有资产,而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此外,承包经济主体的所有制,如生产资料、营运资金、经营利润等,也很复杂。因此,并非所有的承包人非法占有承包人的财产都构成贪污罪。认定标准是看承包人的财产承包后是否仍属于国有财产或者承包的非国有单位财产。如果是,可以认定为贪污罪;如果不是,就不应认定为贪污罪。

司法实践中,承包人的下列财产通常被视为国有或非国有单位的财产:(一)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国有单位投入的生产资料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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