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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1-09-22 21:50    全国服务热线:13962666688

1、 当事人的国籍和居住地:

一方是中国公民,另一方是外国公民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公民;一方居住在中国,另一方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但至少有一方生活在国外或国外;双方均为外国公民,但一方生活在中国等。

在上述情况下,问题是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笔者认为,只要离婚双方在其国籍或居住地的一个连接点与中国有关,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即只要一方是中国公民或居住在中国。

2、 关于结婚地点及其效力:

笔者认为,婚姻的效力应当以婚姻成立地的法律为依据。只要在婚姻缔结地是合法的,我国法院就应当确认其合法性。

3、 中国法院审理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

夫妻一方是中国公民或者双方都是中国公民的,适用中国法律。双方均为外国公民,且一方或双方为中国永久居民的,适用中国法律。

4、 离婚时的财产分配:

双方财产的一部分在中国,一部分在国外(包括房地产)。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依照中国法律处理。

5、 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配偶双方共同抚养未成年子女是适当的。

6、 论我国法院离婚判决在国外的效力:

中外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应当请求外国司法机关确认其域外效力。如果中外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者外国司法部门不确认其效力,必须重新进入司法程序,终止境外婚姻关系。

7、 律师代理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换句话说,律师可以决定是否离开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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