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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如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1-09-22 21:50    全国服务热线:13962666688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有企业就试用期内员工的劳动争议进行咨询。下面介绍企业如何在试用期内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以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但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一是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条件的请示的复函》(1995年1月15日),企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期限;超过试用期的,企业不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通知劳动者,否则,由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确定资质是否合格。一般来说,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就业条件和用人单位招聘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条件、思想素质等条件为准。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承担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所谓证据在实践中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是否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和要求进行了说明;二是用人单位是否对员工试用期内的表现有客观记录和评价。

只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用人单位才能以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条件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经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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