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层次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刑事案件审理中的权力划分。刑事诉讼级管辖权的立法分类主要依据是:犯罪的性质,即无论是一般刑事案件还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犯罪的严重性和可能的刑罚;案件的范围和影响;各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的地位司法制度与工作负担的平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一审普通刑事案件,除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外,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普通刑事案件一审原则上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基层组织。它具有数量多、公布广、距离犯罪地点较近的特点。一方面有利于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现场审理案件,及时公正办案;另一方面,有利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方便群众听取案件审理和人民法院法律宣传。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下列案件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一般刑事案件,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涉及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一般是性质严重、案件复杂、影响大、处罚重的刑事案件,审判必须严肃审慎。因此,上级、经验丰富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更好地保障这些案件的审理质量。
(3) 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一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制度中***级别的法院,因为它负责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负责死刑案件的审查和缓期执行两年的死刑批准案件,以及全省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因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不应过多,只能是省级重大案件。
(4)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一审是国家重大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是全国司法机关。负责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全国特别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也进行审判批准。因此,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一审只能是国家重大刑事案件,以确保案件质量和审判的公平合法性,确立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在本级管辖中,被告人有数罪,每一罪的性质、影响和可能判处的刑罚,属于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因需要同时处罚数罪,应当一案审理,由相应的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在原则上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刑事案件的范围后,还对本级管辖权作了必要的修改: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审刑事案件重大复杂,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请求案件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即移交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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