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产的纠纷问题,江苏平谦律师事务所分析如下:
一、对于一般质量问题,开发商应保证
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剥落、空鼓、漏水、渗漏等,由于质量与合同或房屋的一般质量不符,买方可以拒绝接受,卖方应负责修理、更换、重做和赔偿损失。逾期交货的,卖方应支付迟延履行的费用。如交货后发现质量问题或隐患,卖方应承担保修责任。如果卖方拒绝修理或在合理期限内延误修理,买方可以自行修理或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及修理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卖方承担。
二、如果房屋质量不合格,业主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并提出终止合同
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验收应当填写《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综合验收和规划验收包括公共设施、绿化、道路、停车场等的全面验收,以及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买受人在交付前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可以拒绝验收,并要求解除合同。经鉴定交付后的房屋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主张同等权利。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复核。经核实,发现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检。经核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房屋质量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绝接受房屋并终止购房合同。
三、房屋逾期三个月以上的,可以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根据《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拖延交付房屋,在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履行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实质是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允许迟延交付房屋。这一理由的确立将免除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因此其合法性和公正性将成为争议的焦点。卖方通常以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社会事件、恶劣天气、技术问题等原因免除责任。某某律师事务所认为有以下情况:1、卖方是否能够或应该预见到;2、卖方是否能够或应当能够解决。原因是否足以造成施工延误。
然而,在现实中,反映出开发商延迟交房的情况很多,但退房的需求却很少。在延迟交付的游戏中,开发商总是能占到便宜。
也有购房者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了应有的补偿,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总结了自己的维权经验:
一、全体业主必须团结一致,维护自身利益;
二、行业主要选择代表与开发商谈判,而不是所有人形成混乱状态;
三、要避免肢体冲突,告诉开发商,业主不是“狗屎”,而是要解决问题,维护自己应有的利益;
四、拒绝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要求出示书面证据并签字。
如果有房产纠纷问题想要咨询,或者有诉讼需求的都可以找我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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