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中,合同的终止与解除往往被误认为是同一个意思,这与合同的无效性有关。但事实上,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些差异,其中效果更为明显。
合同终止,又称通知,是指继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在将来消灭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除权和解除权虽然表现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愿解除合同关系的权利,但在性质上都是形成权,可以通过协议或法律产生。
理论上有很多不同
首先,应用是不同的。合同的终止适用于持续性合同,合同的解除适用于非持续性合同。
其次,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的终止只会使合同关系在将来消失,不具有追溯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但合同的终止具有追溯效力,因此,它将具有恢复已履行合同的效力。
第三,专有权不同。解除合同的权利是非排他性权利,可以随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是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不得因债权或者债权的简单转让而转让给第三人承担债务。
所谓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基于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除作为合同制度的一项法律制度,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1合同的解除适用于有效合同。只有在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合同才能终止。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不因其存在缺陷或效力不足而调整合同解除制度。
2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为防止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制度,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禁止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所谓法定解除,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行为。所谓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有条件解除合同的,合同终止。当然,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必约定解除合同,也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3合同的终止必须有解除行为。我国法律并没有采用自然解除原则,即只要具备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就可以解除。因此,当事人要解除合同,必须有解除合同的行为。合同解除分为两种: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第二种是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权利的一方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无解除权的解除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届满前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的主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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