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的江湖中,水很深,浓雾密布,党不小心就会跌入深渊,难以重生。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可谓生死攸关,切身利益。然而,刑事辩护是一项无形的、可量化的、技术性的工作,严重依赖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技能。作为一个外行,当事人以前可能没有接触过这样的事情,他们可能无法确定辩护的质量。即使你知道你请了一个不好的律师,但在这个时候案子已经办完了,换律师可能也起不到作用。因此,远见决定成败。当委托人聘请律师时,选择一位好律师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以下三类律师,委托人必须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1、 风险费律师
风险收费,顾名思义,是指约定以案件结果为收费标准。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群体诉讼案件中收取风险代理费”。国家发改委、司法部之所以出台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刑事案件司法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因为党的自由、生命和人格尊严的权益是无价的,维护党的自由、生命和尊严的工作是一项不可估量、艰巨而艰巨的专业工作,不可能以结果来评判英雄。
收取风险费的律师之所以不可靠,一是违反了上述部门规章制度,背离了刑事司法实践规律;二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虚假、不真实的结果获得当事人的初始信任。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委托人的委托辩护并获得前期费用,而后者的费用最终完全依靠运气进行投机和***博,最重要的是,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律师的专业技能和责任心。案件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律师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仅靠欺骗是不可能解决实质性问题的。而且,这种风险费律师是不能办案的非专业律师。也就是说,这种律师没有专业水平,没有职业道德,没有责任感。一个尽责、专业、高水平的刑事律师不可能“陷入自我认同”,不屑于做这种风险收费的“脏活”。
2、 熟人推荐律师
在中国的人类社会,很多人盲目相信熟人推荐的律师,而不是找专业的律师。律师职业和医生职业一样,也注重专业化分工。去看病问药时,病人呼吸有问题,应该去内科,而不是骨科;婴儿发烧不退,应该找儿科医生,而不是妇科医生;委托律师也是一样,股权转让纠纷应该找公司法律师,而不是知识产权律师,贪污受贿还是合同诈骗罪应该找刑事辩护律师,而不是劳动争议律师。你敢委托亲友请骨科医生用刀给亲友做手术吗?同理,当你的亲友被指控刑事犯罪,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案件又是重大复杂案件时,你能相信委托劳动争议律师来办案吗?
另外,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他不可能精通自己专业领域的各个方面。所谓“宽而不专”、“宽而精”就是这个道理。换言之,“专注导致专业化”,一个精通任何领域的律师意味着他不精通任何领域。本文作者是一位长期致力于处理我国重大诈骗犯罪案件的律师。他深知诈骗犯罪案件博大精深,需要努力取得成功。因此,找专业律师比找熟人推荐的非专业律师更可靠。
3、 关系运作律师
“关系”一词在中国社会似乎有魔力,这也是许多政党愿意花大钱的原因。与“关系”一词联系最为密切的,是遍布全国的各种头衔(真假)的“红顶律师”。这些律师往往与一些政府官员甚至司法人员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在业务来源方面。然而,在重大刑事案件中,“关系型”律师不仅毫无用处,而且是出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帮凶”。在司法实践中,“关系型”律师往往直接进行“妥协自首”式的有罪辩护或“搔首弄姿”式的无罪辩护。在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指被告人)不以证据和法律为武器,完全放弃“妥协自首”的抵抗,或像鱼肉在砧板上一样走过现场,允许控方和法官互相残杀。没有讨价还价的筹码。法律赋予的一切防卫权(防卫权、反击权)全部丧失。因此,司法平衡严重失衡,当事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在中国目前的形势下,很多人相信关系的能量,更不用说以关系为名的欺诈了。即使真的有关系,因为“关系”律师站在对方办案机关(即检方)一边,对办案机关指控的思维是有罪的、严重的。优点和缺点是不言而喻的。鉴于律师与一些办案机关和人员的关系密切,在律师利益方面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业务来源)。因此,关系律师不可能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得罪办案机关和侦查人员。相反,一些没有职业道德的关系律师,为了出卖当事人的利益,充当第二公诉人,动员当事人认罪或者直接认罪。当然,当事人并不知道其中涉及的利益。
典型案例二:在一起特大票据诈骗案的审理和辩护阶段,本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检察院的“红顶”律师和“关系”律师)口才不错,可惜没看完论文;发表辩护意见时,他谈事情,打情感牌。首先,不构成票据欺诈;说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并不意味着公司没有经济实力,可能涉嫌偷税漏税,但不属于欺诈或合同欺诈;公司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问题需要核实;如果银行没有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票据诈骗罪,是否涉及骗取贷款,这是另一个问题;据说被告不是主犯,但可能是从犯。而他的当事人自己就是做无罪辩护的,他漫无目的,胡说八道(没抓住要点)就是扯淡,没想到会出卖当事人的利益!太神奇了。
可见,“关系型”律师由于利益关系和业务水平的限制(频繁的社交活动,没有时间提高办案水平),往往无法进行有效的辩护;一些“关系型”律师不能把握要点,甚至涉及其他无关罪名,让当事人“自焚”,出卖当事人利益。有关方面可能看不清这一点。
关系或许能提供一些小便利,但就关键问题和重大是非曲直而言,这种关系是不可靠的,可以依靠的是律师的专业意见;尤其是在重大案件中,如果案件不能通过法律,找人也没用。
4、 如何选择刑事律师?
眼光决定成败!笔者认为,在一个法治不断完善的社会,找到一个有良心、有职业精神的刑事律师是非常重要的。办案没有捷径。我们必须防止日常行为和各种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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