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刑事案件可以分为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刑事辩护:
1、 辩护人的概念和法律依据如下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担任辩护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担任辩护人:(一)律师;(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民团体或者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属、朋友。被依法处罚、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不得担任辩护人。2、 辩护人的地位和责任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当事人。他按照自己的意愿辩护,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材料和意见,或者根据事实和法律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维护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嫌犯和被告。3、 项目和期限:
1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经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诉、申诉。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委托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涉嫌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案情和需要派员赶赴现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2审查起诉阶段:第三十三条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不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被告人是聋哑人,被告人没有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委托律师为其辩护。
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可以会见、联系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其他辩护人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令、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是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而制定的程序性文件,申请审查起诉。技术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为鉴定人、物等有关证据材料而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件。)
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可以持委托书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书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不派人到场。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案件的以下信息: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者参与了涉嫌犯罪。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情节的陈述。犯罪嫌疑人对其清白、轻罪的说明。强制措施的法定程序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在案件情节或者性质上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刑事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密,不能认定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不能视为机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以组织、领导、参加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安排会见。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派员赶赴现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案件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到场。三。审判阶段: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但不得查阅、摘抄、复制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和与其他案件有关的线索材料),并可与在押被告人见面交流。经人民法院许可,其他辩护人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与在押被告人会见、通信。
4辩护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调查取证权: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百三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
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在开庭前至少三日收到到庭通知;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有权经被告同意提出上诉;对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拒绝辩护权: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义务: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他人串通,不得威胁、诱导证人改变证言、作伪证或者从事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的规定。我们参加审判时应该遵守法庭的规则。5现实中,律师申请会见嫌疑人存在诸多困难:会议室配有监控设备,其他人也在场。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难以保障。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不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四十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在其授权范围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进行诉讼。
昆山律师事务所发表的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依据作者个人对法律、案例以及结合自身经验而形成,不对其准确性做完全的保证。任何仅仅依照本文章内容而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昆山律师事务所原创作品,转载须经本站作者本人同意。不允许通过复制等方式全部或部分的方式于其他网站或微信账号中的再次发表。 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昆山律师事务所发表或转载的文章,非商业用途,仅供网友和同学学习讨论使用。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侵犯了您的版权或其它合法权利,请与本站联系,本站将及时删除侵权的相关文章、图片及其它信息。